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榆林市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子洲县人民医院
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25000元、护理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9062.1元,计59062.1元;赔偿原告李艳琴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13511.9元、残疾赔偿金22426元,计60937.9元,以上共计12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已支付赔偿款10000元,在执行兑现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9240.74元、误工费6800元、护理费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3880元,鉴定照相费40元,计135260.74元;赔偿原告李艳琴医疗费19006.56元、误工费11800元、护理费1448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计54594.66元。以上共计189855.4元。(被告***已支付赔偿款67500元,在执行兑现时予以扣除)。

三、驳回原告***、李艳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0元(缓交),由原告***、李艳琴负担238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负担2276元,被告***负担20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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