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榆林市乾舜源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柳林县向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祁县建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佳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行 南皮县海纳物流汽运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柳林县向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费共计183776元; 二、被告吉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6元,减半收取1988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柳林县向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原告柳林县向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袁芬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江 书记员张琪园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