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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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白水岭山泉水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衡阳市白水岭山泉水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衡阳市白水岭山泉水开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为其代交的产品责任险保费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4.75%从2018年7月22日起计算至保费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衡阳市白水岭山泉水开发公司负担88元,由原告***负担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