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焦点照明有限公司
湖南省庭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偿还借款114,580.62元,并支付贷款利息5,503.77元和拖欠本金的罚息949.60元、拖欠利息的罚息229.96元,合计121,263.95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此后利息、罚息按《中国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耒阳市交汇处(凯旋帝景)3幢9层0911号住房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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