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咸阳华油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电子工业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电子工业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共计345966.0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电子工业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被告***共计13672.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咸阳华油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移交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