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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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金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82011.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金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8月30日的违约金并支付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282011.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金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4000元; 四、驳回原告金港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02元,减半收取2851元,诉讼保全措施费2170元,共计502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金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