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广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广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广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利息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分段计算,以132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日,以借款115638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7日,以借款100638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8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以借款94088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6日,以借款89088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29日,借款84088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30日计算至2020年7月7日止,以借款64088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以借款19088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以借款5468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12日;以借款3484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8日付清时止,以借款1304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1.76元,减半收取计1190.88元,由原告重庆广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140.88元,被告***负担50元(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限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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