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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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333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8505.37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三、被告张秀月、于红有、于红霞、于海永在继承于芝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3179.2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11 四、被告***、***、唐山鑫港通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负担188元,由被告***负担323元,由被告张秀月、于红有、于红霞、于海永在继承于芝遗产范围内负担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