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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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诸暨越宁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0元,支付至2020年1月22日止的利息120100元,并支付本金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4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28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