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3446.01元、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透支利息7452.27元,滞纳金13414.59元,共计24312.87元。2019年7月1日起之后的透支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透支欠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对车架号为LBECFAHBXEZ141035的北京现代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868元,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透支利息14830.2元,滞纳金17871.43元,共计33569.63元。2019年7月1日起之后的透支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透支欠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对车架号为LZWAOAGAAEA217347的五菱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34172.43元,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透支利息165263.16元,滞纳金19125.61元,共计318561.2元。2019年7月1日起之后的透支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透支欠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对车架号为WDCCD6DE的奔驰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1232元、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透支利息6460.17元,滞纳金10430.63元,共计28022.8元。2019年7月1日起之后的透支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透支欠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对车架号为HG7180GAA4的凌派牌汽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680元,由被告被告***和***承担408元,被告***承担640元,被告***和***承担6078元,被告***和***承担554元;被告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