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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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常德市德山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3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74552.22元; 三、原审被告***和常德市德山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带赔偿被上诉人***74715.22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55元,由原告***负担397元,由被告***及被告常德市德山永安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负担1779元,由被告***负担17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9元,由上诉人***负担161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63元(已在赔偿款中扣减)。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