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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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同市千盛柳园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大同市千盛柳园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完工工程款12551221.6元×90%即11296099.44元; 2被告大同市千盛柳园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鉴定费200000元×90%即180000元; 3驳回原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942元,被告大同市千盛柳园农业有限公司负担90656.60元,原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28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