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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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2800元及利息4476.64元(利息计至2019年1月20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49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