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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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贵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贵城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1月10日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贵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19508.5元及利息8141.48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1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贵城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2106元; 四、被告贵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贵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98元,减半收取计5699元,由被告***、贵港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1398元,款汇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