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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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穗分公司 黔东南州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三穗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黔东南州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三穗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00元、利息360000元(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止的利息),本息合计860000元。 二、2019年9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实时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三穗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0元,由原告三穗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50元,被告黔东南州瑞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