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九碗伴连锁餐饮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中小企业投融资有限公司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
济南儒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齐鲁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南儒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借款本金49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济南儒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截止2019年10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息)288200.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济南儒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2019年10月21日之后的按(济南农商行天桥支行)流借字(2018)年第021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借据约定的计息标准计算的利息、复息、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被告济南儒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343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五、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对被告***提供质押担保的对济南九碗伴连锁餐饮有限公司的630万元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为06886284000812317724)以其担保数额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偿付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齐鲁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齐鲁中小企业投融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齐鲁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齐鲁中小企业投融资有限公司、***、***履行完上述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儒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济南儒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齐鲁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齐鲁中小企业投融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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