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泉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济南宇路物流有限公司 济南鑫河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济南鑫河物流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济南宇路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38138.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济南宇路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原告济南宇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被告济南鑫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由被告济南鑫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