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保险河池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9014.74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91630.34元,两项共计人民币210645.08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55884.9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8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6912.50元(原告已预交6418元),由***负担3007元,***负担2538.50元,***负担1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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