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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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保险河池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9014.74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91630.34元,两项共计人民币210645.08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55884.9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8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6912.50元(原告已预交6418元),由***负担3007元,***负担2538.50元,***负担1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