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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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交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502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502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上诉人保山交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被上诉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343303.5元及自2015年1月5日至判决之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619元,由保山交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500元,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1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19元,由保山交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500元,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