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山市隆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602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白山市隆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所欠的垃圾中转费126元;”和第二项即“驳回白山市隆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立即向白山市隆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812.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75元,由白山市隆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8.6元,由***、***承担3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