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贺州市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依法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贺州市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定向开发协议》。 2被告(反诉原告)贺州市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定向开发合作金50000元。 3被告(反诉原告)贺州市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损失50000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本诉受理费382元(原告已预交191元),反诉受理费100元(被告已预交),上述款项共计482元,由被告贺州市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