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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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联彩能源(浙江自贸区)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彩能源西白莲商业储备库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解除。 被告宁波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彩能源(浙江自贸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驳回原告联彩能源(浙江自贸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联彩能源(浙江自贸区)有限公司负担28080元,被告宁波中基银杉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8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