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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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海冀商中悦高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款项14万元,并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返还款项14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已预交至法院),由被告***负担。原告青海冀商中悦高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受理费用退费手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62)。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