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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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误工费29222元、护理费20834元、伤残赔偿金58444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12万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7009.22元、护理费1731.6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后续治疗费3万元,共计73120.82元。 三、被告黄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48.3元、送达费36元、鉴定费1740元,合计1824.30元。 四、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返还被告***垫付的理赔款33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523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