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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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淄博分中心偿付截至2020年3月7日产生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2,757.37元、利息27,738.44元、费用1323.06元、分期手续费279.78元,以上共计72,098.65元,并自2020年3月8日起继续支付利息(以实际欠付的透支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3月8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