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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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交通费47769.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账号:62×××99); 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鉴定费11512.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赔偿***鉴定费6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计941元,由***负担565元,***负担3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