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永昌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帝城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帝城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永昌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6948.25元、律师费用750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永昌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原告向本院预交2315元),由被告南京帝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