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278126.85元;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356126.85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东莞市欣捷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66.92元,由原告***、***、***、***负担3098.92元,被告***负担3875元,被告***负担4961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1532元。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上述受理费,原、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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