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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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0744.33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多付款2655.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75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负担26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付原告***;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支付的鉴定费1600元由原告***承担,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应付的款项中品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