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12402.74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8033.48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338.9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被告***、***负担132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