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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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77918.36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代偿款5625.64元自2019年12月10日起、8045.22元自2020年2月19日起、7754.93元自2020年4月10日起、56492.57元自2020年6月10日起,均按年利率15.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3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