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 文昌同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1,055元(物业服务费计算方式:96.63㎡×1.1元×欠费月数);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支付拖欠至2019年8月31日的水费22.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215元(所欠费用×20%); 四、驳回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3.2元,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113.2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