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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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 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38823.3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计38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