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21.48元,被告***负担908.52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多预交的908.5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