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21.48元,被告***负担908.52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多预交的908.5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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