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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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奇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于2020年1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30000元之日止,依实欠本金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