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小榄镇宇上新五金制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支付欠款3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