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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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47.05元(利息从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9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计)。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被告***负担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