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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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41696.62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83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543元,由被告***承担1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