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4371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5180元。 以上款项共计48892元,由被告付至原告账户(户名: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号:16×××55,开户行:工商银行沂南支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