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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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万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3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万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70000元; 四、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欠付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款3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70元,由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