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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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9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33205.46元、牙齿镶复费用16000元、被扶养人扶养费8050元、轮椅费用420元、伙食补助费4410元、护理费9700元、部分护理依赖费68921.13元、残疾赔偿金149565.9元、鉴定检查费694元、交通费1470元,共计292436.49元的80%,即款233949.19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两次鉴定费5220元、保全费420元、邮寄费140元、复印费65元,共计5845元的80%,即款4676元。已赔偿10000元,原告应从上述保险公司理赔款中为***预留5324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通过兰陵县人民法院履行,请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账户20×××22,并注明案号和当事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8元,由原告***负担3339元,由被告***负担59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