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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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85.84元,并以未付款10,085.84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元,本院减半收取4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