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5年11月28日之前利息15200元;2015年11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被告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