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9日至归还借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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