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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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共计14856.68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被告***5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的部分限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移交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