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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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韩丰模具有限公司 渝北区进飞机械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韩丰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渝北区进飞机械厂违约金,标准为:从2019年12月26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12月26日止;从2020年1月26日起,以17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止;从2020年3月1日起,以23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止;从2020年3月31日起,以215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从2020年4月1日起,以275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4月3日止;从2020年4月4日起,以26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从2020年5月1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止;2020年5月16日起,以28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止;从2020年6月1日起,以34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从2020年7月1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从2020年8月1日起,以409610元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各项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且违约金合计以10万元为限; 二、被告***、***对第一款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渝北区进飞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措施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重庆韩丰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