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充弘和汽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在南充弘和汽贸有限公司认缴的3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名下位于顺庆区金鱼岭路292号3幢6层13号(南房权证顺字第0××1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