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川1028民初93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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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2020年6月21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2020年8月8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9日—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借款本金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归还借款本息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