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凭公告费发票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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