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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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中首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事争议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中首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018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的工资809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北京中首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